1. 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证明与个人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2. 专卖店不得经营其它商品,不得经营其它品牌同类产品,或以其它来源的产品冒充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出售;
3. 连锁总部授予专卖店使用的本公司标志.微章,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外使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如双方不再续约,归还相关物品;
4. 专卖店经营者须向连锁总部陈述经营思路,以求得磨合与沟通.
a 地区总代理商
<1>具备a项全部条件者;
<2>有三年以上建材经营史;
<3>在本地区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有社区直销的经验;
<4>有符合要求的足够经营场所.仓库;
<5>有符合要求的足够的流动资金,具体地区考察确定;
<6>拥有一支优秀的销售队伍;
<7>市场容量允许设置两间以上专卖店的城市方可考虑发展地区代理商特大城市一般不设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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